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施行后,2011年12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到2022年12月31日失效,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11月23日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印刷企业,推动印刷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是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自觉推动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创新突出、技术领先、管理先进、供给优质、安全发展的现代化印刷企业。
第三条 通过建设一批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深化印刷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推动印刷业改革创新,更好承担宣传思想工作使命任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统筹布局和认定管理。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建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示范引领、有进有退、统筹兼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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