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印刷业vocs废气排放,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暂时只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征求意见稿,以期明确印刷业vocs废气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
标准实施日期:
暂未实施
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和监测要求。
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排放限值要求:现有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2和表3的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和表3的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表2规定。
企业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1. 排气筒的高度原则上不应低于 15 m。
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工艺技术管理要求1. 印刷生产过程中所有涉及VOCs产生的环节,均应有负压收集系统,将产生的VOCs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VOCs处理设施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
2. 油墨、清洗剂、润版液、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3. 建立并实施厂内润版液统一配给系统,集中配制,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
4. 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内,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5. 企业应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每月印刷品类型、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记录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印刷产品的印刷工艺和基底种类;
b) 油墨、润版液、涂布液、上光油、稀释剂、胶黏剂、洗车水等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量和VOCs含量;
c) 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吸附处理装置的吸附介质名称、使用量和更换日期;热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和燃料用量;催化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燃料用量、催化剂名称和更换日期等。